| 公开方式 |
时间节点 |
公开内容 |
其他信息 |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
(1)次年1月底前公开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
(1)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
年度执行报告有关内容须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编制
|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当年列为市生态环境部门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每年6月底前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
(1)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单位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排污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排污单位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
公开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以及地方管理要求执行。
|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平台
|
(1)每年1月底前公开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上一年度) (2)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开监测结果 (3)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开 (4)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开,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开最新内容
|
(1)排污单位基础信息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结果 (4)排污单位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
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和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