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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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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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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电机组,记录运行小时、实际发电量、发电煤耗、实际供热量、用煤量、产灰量、产渣量、负荷率。
煤质分析:收到基灰分、含硫量、挥发分、低位发热值、高位发热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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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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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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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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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
生产设施名称、编号、规模等主要技术参数。
c)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记录落实情况及改造情况等。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记录落实情况及改造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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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照年在更新环境管理台账时延续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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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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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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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或生产(处理)能力与设计产品产量或生产(处理)能力的比值。
3)产品产量:主要产品名称、产量。
4)燃料情况:燃料名称、用量、燃料分析数据等。燃料成分分析按照采购批次或日常化验记录,按照1次/批或1次/化验结果记录。对于混烧锅炉,填写全部燃料情况,以及混烧比例。性防腐涂料和溶剂型防腐涂料使用量。
5)原辅料情况:原辅料名称、用量(对应每台锅炉)。用于生产设施、储槽、管道等防腐的水性防腐涂料和溶剂型防腐涂料使用量。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事件原因、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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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按照1次/日或1次/班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期记录,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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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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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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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标态干烟气量)、烟气温度、副产物情况(名称、产量)、主要药剂情况(名称、添加量)等信息。涉及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要求保留相关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的主要运行参数,连续保存DCS数据,可对相关参数进行任意调取和使用,并生成相关曲线图按照月保存曲线图。至少包括以下参数:
生产设施:负荷、储罐液位、风机电流、风量等信息。
脱硫设施:负荷、烟气流量、氧含量、原烟气(如有)及净烟气二氧化硫(SO2)浓度、脱硫剂喷入量或流量、进出口烟气温度、pH等信息。
脱硝设施:负荷、烟气流量、氧含量、原烟气(如有)及净烟气氮氧化物(NOx)浓度、脱硝剂喷入量或流量、进出口烟气温度等信息。
除尘设施:负荷、烟气流量、氧含量、原烟气(如有)及净烟气颗粒物(烟尘)浓度、进
出口烟气温度等信息。
2)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无组织控制措施运行、检查、维护及更换(如布袋等)等信息的记录。
3)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脱硫处理设施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流量、污染物项目、排放去向)、污泥产生和处理情况(污泥产生量、污泥处理方式)、主要药剂情况(名称、添加量)等信息。
4)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记录日期、产生数量、自行贮存数量、利用/处置数量、填表人信息等;危险废物根据产生工序、危险特性、产生情况等填报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贮存环节记录表和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需符合HJ1200的规定要求。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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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按照 1 次/日或 1 次/班次(其中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小时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期记录,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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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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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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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及自动监测的记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2017)规定的记录内容。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监测记录、手工监测的记录、CEMS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以及与监测记录相关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a)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监测时段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b)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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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 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超标情况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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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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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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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记录要求:涉及储煤场、输煤系统、油罐区、物料场、翻车机房、备煤备料系统、石灰石及石膏储存区、脱硝辅料区、灰场等的,其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上述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2)环境管理制度、专项措施、清洁生产资料、环境应急预案、各类环保汇总报表及相应数据支持等。
(3)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的排污单位,记录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按日记录,记录内容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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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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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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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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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记录以下内容: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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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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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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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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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1,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产生环节、污染特性等。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
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2,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3、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3,记录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4、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4至附表7,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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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年
2、1次/月
3、1次/批
4、按日或按班次、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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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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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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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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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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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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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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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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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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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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