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GB14554、GB16297、GB18484、《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要求执行,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核校。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输送、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管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可控。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3、规范固体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特性、去向(贮存、综合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及相应数量记录。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应严格落实 GB 18599、GB 18597 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5、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3)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4)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要求公开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5)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6)收集并妥善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排污单位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收集、贮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台账记录。(7)依法执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8)遵守并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新要求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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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