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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一年一次;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1、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1)手工监测的记录包括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等)、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质控记录(质量结果报告单等)。 2、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3、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819等规定执行。 4、待本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HJ971-2018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 次/d。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 次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实际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信息按批次记录。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2)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3)产品产量: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4)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5)燃料:每班记录1 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采用手工监测的,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2、采用自动监测的,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