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合成树脂行业: 1、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可靠运行,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有组织排放 a)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除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外)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7%。 b)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 m。 c)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3)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d)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 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 6%~10%(干气),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必须满足 GB 18484 中表 2 的要求。 e)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f)石油炼制工业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g)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合成树脂工业废气处理装置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 1)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2)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3)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3、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 GB 31570、GB 31571 和 GB 31572 中的要求执行。 a)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 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的设计容积≥75 m 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②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③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3)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4)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 b)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2)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现象。 3)根据 GB 31570、GB 31571、GB 31572 认定是否泄漏。 4)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 15 日。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 5 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5)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 c)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密闭设施上的开口应设置封盖,封盖与密闭体应设密封垫,开口在不使用时应密封。 d)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31570 或 GB 31571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e)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f)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必须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 2)挥发性物料装卸操作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必须加盖; 3)挥发性物料和粉体物料投加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投加液体物料,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 4)挥发性物料过滤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离心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 5)挥发性物料抽真空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均需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如采用水喷射泵和水环泵,必须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盘管冷却或深冷换热)和水循环槽(罐),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执行 GB 31572中表 4、表 5 规定; 6)挥发性物料干燥操作单元应采用密闭式的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并执行 GB 31572 中表 4、表 5 规定。 g)除合成树脂排污单位外,其他排污单位的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通过收集、传输设施的开口向大气泄漏,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31570 或 GB 31571 中标准限值的规定: 1)空气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 2)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反应器升温过程和反应器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3)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4)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5)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6)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 GB 31570 或 GB 31571 要求的废气; 7)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 8)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各装置的开停工及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优化停工退料工序,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生产装置吹扫过程应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最大程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合成树脂行业: a)石油炼制工业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烟气脱硫和脱硝废水、设备和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b)石油化学工业含苯系物废水,含 GB 31571 中表 1、表 2 所列金属废水、含氰化物废水、设备和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c)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涂料行业: a)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b)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 c)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d)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厂内贮存应该满足 GB 18597、GB 18599 的要求。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c)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措施、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标志。 d)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措施,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e)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f)属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固体废物的储存满足 GB 37822 的要求。 g)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h)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根据固体废物属性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 i)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a)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b)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c)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预防技术,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加强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情况。
d)鼓励企业技术研发,通过溶剂替代、原料替代方式,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污染物、重金属的排放量。
e)运行管理按照适用范围执行 GB 37822、GB 37824、GB 16297、GB 14554、GB 31571、GB 31572、GB 31573 的规定,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的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冬奥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相关空气质量保障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 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a)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b)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c)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预防技术,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加强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情况。 d)鼓励企业技术研发,通过溶剂替代、原料替代方式,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污染物、重金属的排放量。 e)运行管理按照适用范围执行 GB 37822、GB 37824、GB 16297、GB 14554、GB 31571、GB 31572、GB 31573 的规定,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的污染防治要求。 污染防治要求: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a) 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b)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 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c) 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d) 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e) 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f) 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事项中载明“排污单位应当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排污权的种类和数量,按照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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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 涂料行业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涂料制造、油墨及其类似品制造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4 的规定,涉及树脂生产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1572 的规定,其他行业在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前,执行 GB 37822 的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d)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有毒有害废气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稀释排放。 e)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f)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g)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 GB 37822 规定执行。 h)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 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i)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j)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k)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应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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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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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签订危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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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签订危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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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6
至
20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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