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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污染防治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主要记录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和药剂投放情况等。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运维管理班次记录,每日记录 1 次。 b)药剂添加情况根据投放形式来确定,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手工加药方式的,每日记录 1 次。 c)实行简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可每周记录 1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信息主要记录监测时间、监测点位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等。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所规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的格式,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总结危险废物产生量、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临时贮存量等内容,形成内部报表。相应的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要随报表封装。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