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涂料制造、油墨及其类似品制造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4 的规定,涉及树脂生产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1572 的规定,其他行业在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前,执行 GB 37822 的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d)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有毒有害废气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稀释排放。
e)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f)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g)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 GB 37822 规定执行。
h)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i)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j)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k)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应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1
|
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
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将FQ-00185废气排放口高度加高至15m。
|
2020-07-27
至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