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各项管理要求、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规范管理要求。
2、满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并关注其更新、替换。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或者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无损,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仓库式贮存设施应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贮存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
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GB 15562.2、GB 18484、GB 18597、GB 30485、HJ 2025和HJ 204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文件执行;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按照最新要求及时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若国家或天津市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关于监测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
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如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错峰生产(如钢铁行业等)以及自身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等各项管理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排污单位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
6、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7、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文件相关管控要求。若后续国家和天津市发布相关规定,明确排污单位搬迁的具体期限,排污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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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