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新增废气污染源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对于特殊时段,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主要针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e)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如果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如果被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停产、限产。 2、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3、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其他文件要求为准。4、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5、要求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和《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要求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6、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7、国家、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进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8、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及环评文件要求,对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管理,对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要配备相关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9、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 10、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2、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3、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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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