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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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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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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生产线基本情况、进水信息、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生产线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线名称、编号、设计处理能力、年运行时间、厂外进水类别、各工艺单元污染治理设施名称等。生活进水信息包括收水四至范围、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所属行政区进水水量、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等:工业进水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所属行业、所在地、协议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管网属性、管网所有权单位、接入管网坐标等。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名称(调节池、气浮设施、沉砂池、初沉池、厌氧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等)、编号、水质指标、设计参数、设施主体结构尺寸、投加的药剂种类、是否加盖等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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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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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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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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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记录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中的7.5章节开展,具体参见附录B中表B.6-表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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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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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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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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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和污泥治理设施的相关参数。
a)进水信息记录进水总口水质、水量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1。
b)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主要设施的设施参数、进出水、污泥、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2。
c)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来源、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3。
d)污泥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量及含水率、厂内暂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委托单位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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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水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b)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c)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参照自行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时间内若无监测数据可不填。
d)设施应当根据运行情况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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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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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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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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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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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他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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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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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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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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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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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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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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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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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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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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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要求的,可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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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 81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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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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