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执行(守法)报告要求

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 年报 1、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包括第1-11项。对于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当年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9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措施正常和异常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信息公开情况。 7.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11.附图附件。 季报 1、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当季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报告。 2、主要内容中第1-11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