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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以及与监测记录相关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等。 噪声监测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根据自行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2)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重污染天气应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3)非正常情况:每次启、停设备等非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对应时段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4)固体废物管理信息: 排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台账按实际发生批次填写。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b)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记录名称、单位、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a)正常工况 1)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日的按照1日记录。 3)原辅材料、涂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和维护记录。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 1)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时间、添加量等; 3)固体废物贮存量、产生量、处理量、处置方式等。 b)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c)噪声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每日记录1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每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