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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等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产生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运行情况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烟气排放情况(标态烟气量、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实测值、总排口污染物浓度折算值);副产物名称及产生量;主要药剂情况(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等。 b)异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a)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按日或班次记录,1 次/日或班次。 b)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规格参数(锅炉容量)等。 c)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标牌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滲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格林曼黑度)手工监测信息。 氮氧化物 每月一次; 二氧化硫 每年一次; 颗粒物 每年一次; 格林曼黑度 每年一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2)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 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3)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1)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按照 8.1.3.1-8.1.3.4 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 1 次。(2)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2)燃料使用情况:燃料名称、用量。 3)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4)主要产品及产量:产品名称、产量。 5)燃料信息: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燃料分析数据等。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2)燃料使用情况:燃料名称、用量。 3)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4)主要产品及产量:产品名称、产量。 5)燃料信息: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燃料分析数据等。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