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2.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4.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1105—2020)6.2.2的要求执行。
a)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b)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2.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3.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排污口,设立标志,并将排污口地理坐标等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务部门的规定。
4.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5.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1105—2020)6.3.2的要求执行。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 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c)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 24-36 h。
d)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 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 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e)新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固体废物污染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一、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1105—2020)6.4的要求执行。
a)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
b)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c)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 应当符合 HJ 421 要求。
d)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
e)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 GB 18466 要求进行监测。
f)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 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还应满足: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严格按照GB18484、DB 11/503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其他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2.应严格落实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年度总量削减任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京津冀重点区域冬防阶段等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
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涉气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4.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记录备案。
5.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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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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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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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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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的排污口和监测点位进行规范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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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至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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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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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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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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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处安装流量的自动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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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至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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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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