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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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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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819-2017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2、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台帐,应包含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环境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特殊时段非正常工况等情况的管理信息,台帐应按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帐保存期不少于五年。3、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需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外,排污单位其他环境信息还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4、国家规定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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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