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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季度执行报告:1、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2、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3、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 季报 季度执行报告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可不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1、申请者基本生产信息;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4、自行监测情况;5、台账管理情况;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7、 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8、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9、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1、结 论;12、附图附件要求;13、对于错峰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年报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 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