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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模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台账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的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按监测频次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记录频次:非正常工况、超标情况、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台账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产生、转运时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记录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包括生产负荷、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设施运行情况等。 1次/批次 台账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药剂添加情况。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a)正常情况:1次/批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