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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 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c) 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 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 b)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加强蒸炒、焙炒环节的通风,安装排风扇;或者集中收集经水封或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c)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包装机应加强密闭,或者包装废气颗粒物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回用到生产前端,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 d)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注意有机溶剂须储存于密闭存储装置中,并置于专用场地,并保持非取用状态密闭。 e) 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 宜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c) 宜根据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d) 原料清洗、发酵罐清洗等产生的清洗用水宜回收利用。 e) 宜根据产品品种和生产设备等情况,合理选择洗涤剂配比,降低水和药剂的用量。 f) 过滤分离应尽可能不用滤布或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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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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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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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