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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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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自行监测等;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6.其他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中要求的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对本单位环境信息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