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源头控制
1)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2)鼓励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3)鼓励排污单位做好生产组织,同色产品集中喷涂;推广机器自动喷涂技术,减小换色容量;调整长短清洗程序,减少清洗溶剂用量。
4)鼓励排污单位在喷漆工位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b)有组织排放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4)鼓励排污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对喷漆废气采用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处理,对烘干废气采用燃烧治理设施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5)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6)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7)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c)无组织排放
1)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以及转移和输送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 37822和环大气〔2019〕53号规定。
2)粘接、涂胶、调漆、浸涂、喷漆(除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排污单位船坞、码头、平台涂装外)等使用含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操作应在封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对于焊接车间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烟尘净化设施,尽可能降低车间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7)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件要求,加强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管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8)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宜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a)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b)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密闭、封闭措施的界定可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
1)物料储存。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
2)物料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4)其他。对于采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还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相关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b)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c)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宜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
d)推广采用无磷磷化剂、无镍磷化剂、无铬钝化剂、低氮脱脂剂等环保材料,降低废水一类污染物及磷酸盐的排放。
e)推广使用逆流漂洗、电泳超滤反渗透等节水技术,降低废水排放量。
f)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g)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h)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a)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过程应保障包装容器具有相应的耐腐蚀、耐压、密封性
能,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或泄漏。
b)防渗控制: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涂装车间、危废贮存设施、污水治理设施等应采取防渗措施,
防渗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管道、储罐等应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d)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a)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
b)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c)生产车间产生的外购件包装物、废焊接材料、金属边角等废料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d)鼓励企业采用洗枪溶剂回收装置,降低废溶剂产生量,在自行利用过程应确保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或采取有效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e)机加工废切削液、工件清洗废液自行处理时,应确保在收集、贮存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废油渣及含油污泥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喷漆室内产生的废石灰粉、废过滤材料应妥善包装后外委处理,避免其在转运、转移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二次污染。
f)喷漆室喷漆产生的漆渣、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g)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各个环节的运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h)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贮存、处置、利用)及相应量。
i)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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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