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根据伊犁州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措施要求,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3.严格遵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防治VOCs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加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2.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3.污染治理设施应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厂界噪声监测频次为1次/1季度。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1.严格按照你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中规定的内容,开展污水行业的再生与处理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行,做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标准排放,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应急预案》中的要求,落实环保责任。
2、自行监测要求以相应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和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4、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5、按照环保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做好台账信息和中控系统数据记录保存等,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大气环境管理监测要求。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以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 HJ/T194的规定执行。要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5562.1-1995)规定的标志牌,更新标志牌信息。
7、在线监测系统。负责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按照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校验和校准,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排污单位立即向我局报告。自动监测设备停用期间,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手工自行监测等,数据每填报送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自动监测设备需要拆时、闲置向我局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
8、水环境管理监测要求。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污,监测。要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5562.1-1995)规定的标志牌,更新标志牌信息。
9、固废环境管理。仅有一般固体废物,根据环评一般固体废物必须用于农田施肥。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的要求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及时报备尼勒克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加强应急演练。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