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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a)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 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 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 (标牌型号)、规格参数(锅炉容量)等。 c) 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编码、设施规格型号 (标牌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 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a;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a)锅炉排污单位废气和废水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要求执行。 b)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 373和HJ 820等规定执行。 c)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 d)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e)其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锅炉排污单位按照HJ 820 规定执行,其余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实际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产品产量指各生产单元产品或半成品产量。产品产量指生产单元产品产量,如冲压件、焊接白车身、车身涂装成品、整车、发动机等。原材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 料及燃料成分信息按批次记录。 a)正常工况:1)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2)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3)产品产量: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4)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次。5)燃料:每班记录 1次。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废水处理设施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 b)异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a)正常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每天记录 1次。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新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从其规定。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a)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 按日记录,1 次/日。 b)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按照 8.1.3.1-8.1.3.4 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 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 1 次。 c)其他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2、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1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