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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要求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2)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排放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在负压下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16758、AQ/T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 废气收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 (3)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27632、GB16297、GB37822、GB14554的规定。 1、挥发性有机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盛装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挥发性有机物物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液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粉状、粒状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进行物料转移。 2、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胶浆植被、浸浆等作业中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无组织排放。对敞开式恶臭排放源(废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区域应考虑防爆和安全要求。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4、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 5、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3、高浓度有机/无机废水宜单独收集进行综合利用或预处理,再与中低浓度工艺废水(冲洗水、洗涤水等)混合处理。 4、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证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5、废水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废水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6、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按照《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关于陆良县鸿锐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亿只一次性医疗级健康防疫防护丁腈橡胶手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曲陆环审[2021]39号)及《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关于陆良县鸿锐达健康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回用变更的函》的相关要求,废水经处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乳胶制品企业直接排放标准后,回用于本公司生产;在陆良工业园区召夸片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营前,只能投入运行3条生产线。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废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露措施。 2、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输送管道、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加强污泥处理或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间地面应采取防腐、防渗漏措施,脱水污泥在厂内采用密闭车辆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也要进行处理至达标后排放。 (2)—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暂存场所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3)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4)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5)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15562.2、GB18597、GB18599、HJ2035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HJ1200-2021)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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