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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 次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 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3)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4)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5)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6)其他:用电量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正常工况: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 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及排放情况等。 2. 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正常工况:1次/日,异常工况:1次/异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污染源类别、监测日期、监测时间、排放口编号、监测内容、计量单位、监测结果、是否超标、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手工测定方法、手工监测仪器型号。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根据自行监测的要求进行记录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的相关要求。 附件1按年填写,附件2按月填写,附件3按批次填写,附件4-7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现有标准、管理文件更新或有其他相关标准、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