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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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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https://e2.sthj.sh.gov.cn:8081)或企业对外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自行监测相关信息、环评及批复、其它环境行政许可信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其它应公开的环境信息。 纳入本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需按此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网站(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https://e2.sthj.sh.gov.cn:8081))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https://wryjc.cnemc.cn/) 首次申请平台生成账号或办理变更/重新申请后,及时制定或修改监测方案并予以发布,并按照监测方案及时公布监测数据。 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 /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同时进行信息公开。 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