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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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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和共享平台 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 发证三个月内填录自行监测方案,变更后及时更换,产生监测数据需在5日内完成录入。 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报告数据、不监测原因等。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2.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等;(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7)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8)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开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