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信息公开要求

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 应当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环境 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 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 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 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 法 披 露 报 告 和 临 时 环 境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报 告 ;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排 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 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 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 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