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3)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无组织排放: a)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 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的设计容积≥75 m 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b)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2)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现象。 3)根据 GB 31572 认定是否泄漏。 4)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 15 日。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 5 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5)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 c)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密闭设施上的开口应设置封盖,封盖与密闭体应设密封垫,开口在不使用时应密封。 d)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31570 或 GB 31571 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e)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f)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必须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 2)挥发性物料装卸操作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必须加盖; 3)挥发性物料和粉体物料投加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投加液体物料,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 4)挥发性物料过滤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离心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 5)挥发性物料抽真空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均需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如采用水喷射泵和水环泵,必须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盘管冷却或深冷换热)和水循环槽(罐),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执行 GB 31572中表 4、表 5 规定; 6)挥发性物料干燥操作单元应采用密闭式的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并执行 GB 31572 中表 4、表 5 规定。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如果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要求为准。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若企业被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或者限产。 5、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6、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8、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9、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2、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