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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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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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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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至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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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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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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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
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燃料:每班记录 1 次。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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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至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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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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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4)固体废物应记录收集情况、处置情况、贮存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设施名称、非正常起始时刻、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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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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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至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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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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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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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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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至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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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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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特殊时段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各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b)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开停炉(窑)、设备检修等非正常情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开停炉、窑)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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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天。
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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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至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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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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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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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记录,且危险废物产生时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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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至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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