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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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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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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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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变化时每年一次,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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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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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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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置应记录原料名称、原料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产品产量、主要辅料名称、辅料使用量 、生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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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次,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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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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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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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辅料应记录名称、规格、采购量、进厂方式、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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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次,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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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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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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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 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 用情况(原辅料、燃料种类、 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 成分及占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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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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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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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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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明确记录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1)运行情况应记录: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2)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处理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放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3)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b)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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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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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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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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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信息应记录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工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浓度、测定方法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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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行监测要求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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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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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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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信息应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编码、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测定方法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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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行监测要求频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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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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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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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等;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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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少于1天。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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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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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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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入库、出库、委托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批次编码、产生/入库/出库/委托时间、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及代码、产生/入库/出库/委托量、容器/包装的类型数量、经办人等相关内容,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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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其它特殊情况的,根据危废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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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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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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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包括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代码、名称、类别、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污染特性、年产生量等);流向信息(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出厂及转移信息等(出厂时间、数量、运输信息、流向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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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流向信息 1次/月;出厂转移信息按批次填写,1次/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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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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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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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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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况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维修和更换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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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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