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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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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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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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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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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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矿热炉、精炼炉、回转窑、烘干设施、烧结机、高炉、转炉和金属热法熔炼炉还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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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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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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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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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段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b)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c)废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环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分别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d)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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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生产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每个生产周期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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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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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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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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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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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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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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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内容需求,进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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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
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
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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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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