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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项目厂界东南、西南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东北、西北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中3类标准昼间为65dB(A), 夜间为55dB(A),4类标准昼间为70dB(A), 夜间为55dB(A)。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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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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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台账,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 3、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发生改、扩建或国家、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应及时申请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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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