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锅炉: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2)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尽可能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3)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4)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5)不应设置延期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技术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带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他等效污染物控制措施。
电镀: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b)加强污染治理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不带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喷淋塔吸收液要按工艺要求定期投加药剂,监测吸收液pH值。铬酸雾净化塔拦截的铬酸应及时回收。填料塔、湍球塔、筛板塔中的填料应按时更换或补充。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排放。对于镀槽敞口挥发的酸性和碱性废气应采取抑制措施,并通过抽风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b)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或石灰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锅炉: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电镀: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运行生产设施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a)改进挂具和镀件的吊挂方式,减少镀液带出量,降低清洗水的浓度;工件出镀槽时,增加空气吹脱设施,减少镀液带出量;生产线上增设镀液回收装置,回收电镀液。
b)采取槽边处理方式进行清洗水回用;改进清洗方法,如喷雾或喷淋清洗;自动控制清洗水补水。
c)电镀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电镀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电镀生产设施,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d)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稳定运行。
e)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污泥产生-内部贮存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f)电镀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运输、贮存和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电(退)镀废槽液,需单独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g)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和校正,做好记录,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h)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罐(桶)室外贮存区应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措施,设置围堰、收集管阀和应急收集池。
i)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和雨水收集池。
j)初期雨水的收集时间宜为15min,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锅炉: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者外运)和贮存量。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锅炉排污单位燃用的燃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定。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排污单位,不得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2、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前天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3、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2、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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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