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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3类区标准要求;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十条》、《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随州市大气污染防十三五行动计划》、《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点(2019—2020年)》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物管控,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强化厂区整治,确保厂界达标;2.①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②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3.废气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牌应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要求;4.如已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要求执行;5.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随州市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的具体要求;2.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要求: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如已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要求执行;4.废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牌应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 (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十条》、《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等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中具体要求。2.严格遵守和落实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要求,强化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水平,综合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确保达标排放。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响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4.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其他许可的内容
1.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性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3.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的公开,按要求编制、上传执行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应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配合规划等部门加强厂区周边防控,禁止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5.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定期开展监测,妥善保存检测报告备查,并将数据按要求上传至湖北省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系统;根据随州市大数据监控中心建设进度及规定,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联网。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关于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 6.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加强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理,在转移前向环保部门申报转移手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7.严格按照自行监测管理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8.应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 9.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按要求保存。 10.企业应熟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其他排污许可制规定的责任,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限开展变更、延续、重新申请等手续。 11.应按规定落实日常管理台账记录,并按规定频次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性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相关规定。 12.企业应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文件及地方管理部门规定,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要求。 13.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负责该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