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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通过本单位对外网站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信息公开栏或电子屏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29号)等执行。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29号)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提交执行报告之后。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