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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应当公开的平台。 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开、及时更新。(列入信息披露的单位:(1)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3)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公开内容”中第(2)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1)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内容:①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②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③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④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⑤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⑥生态环境违法信息;⑦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2)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①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②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③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④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