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自行监测情况; 5.台帐管理情况; 6.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7.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8.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9.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10.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11.工业噪声执行情况;1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3.结论; 14.附图附件要求等。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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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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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应当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2.具体填报内容按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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